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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曝光五起涉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编辑:李艳荣 | 发布时间:2018-06-05 | 来源:黄河新闻网忻州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
黄河新闻网忻州讯(记者/王呈祥)6月5日上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张高锋向省市媒体记者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同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公布了五起发生在忻州市涉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郝伟表示,今后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环境修复、生态补偿、专家参与等制度和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围绕五台山景区、汾河源头等重点生态领域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全面提高环保审判工作水平,依法治山、治水、治矿,以最严格的司法,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心灵之舟”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
案例一:繁峙县两男子法律意识淡薄,盗伐林木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盗伐繁峙县魏家庄村母渠圪针围西部某村民种植的杨树1株,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原平市崞阳镇的木材加工厂。之后,二人又分两次盗伐该村民种植的杨树4株,卖至原平市崞阳镇的木材加工厂,其中一次卖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另一次木材加工厂未付其钱款。案发后,二被告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折合立木材积6.3871立方米。当法院问及其为何擅自砍伐他人树木时,李某、杜某愧疚地说:“当时没想到偷砍几棵树还犯法,不懂法律真害人”。
【裁判结果】繁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寄语】俗话说:“现在人养树,日后树养人。”森林树木在维持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众所周知。广大群众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从本案中引以为戒,坚决摒弃砍几棵树违不了法的错误思想。针对本案提醒群众,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二:代县一选矿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受惩处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代某和石某(刑拘在逃)开始在代县新高乡张家堡村村西筹建代县宏鼎选矿厂,代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以他人名义陆续与该村多位村民签订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获得占用土地权。2012年6月7日,代县宏鼎选矿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成功,投资人为代某,同年约8月该厂建成,被告人张某入股加入该选矿厂,合伙经营期间石某又与村民签订协议占用土地,因缺乏资金便断断续续生产。2015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石某先后分别承包该厂一年,但被告人代某仍为该选矿厂主要的经营决策者,石某承包期间又与村民签订了占地协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石某分别支付50万元、87470元投入复垦整改,经整改21.87亩土地已进行复垦,具备耕种条件。经调查,代县宏鼎选矿厂占用防护林6.48亩,植被破坏严重,原有地貌完全改变,现在能看到的只有厂房、渣堆。经忻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代县宏鼎选矿厂违法占地38.35亩,其中耕地21.87亩已经全部复垦,已经具备耕种条件,未复垦9.39亩为林地。经过讨论终止耕地破坏鉴定。
【裁判结果】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作为代县宏鼎选矿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作为代县宏鼎选矿厂的主要股东,对该选矿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亦应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代县宏鼎选矿厂、被告人代某、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代县宏鼎选矿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法官寄语】针对本案提醒群众,在承包土地时,要特别注意承包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违法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或者变更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在用地之前,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会触犯刑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例三:定襄县一老人烧秸秆引发大火,犯失火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焚烧其位于定襄县宏道镇某处自家地里的玉米秸秆时引起火灾,将李某的15.5亩共28100株油松树苗点着,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78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并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李某给被告人梁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定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耕地内燃烧秸秆可能会引起火灾,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禁止焚烧秸秆等行为,但由于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防火意识、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依然焚烧田间秸秆,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还会引发火灾,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提醒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坚决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案例四:宁武县两男子在林场捕猎,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宁武县化北屯乡巧遇王某(另案处理),二人在王某家吃饭时张某提议到林子里打些野鸡、野兔食用,王某同意。当晚19时许,张某驾驶自有农用车载着王某,携带着王某以3300元购置的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电网)到达山西省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怀道某林场,将电网安装好,在车内等待,23时许,电网报警,二人看到猎捕到一只狐狸,因不能食用,将狐狸丢弃在林子中。等到次日凌晨5时许,未猎捕到动物,二人将电网拆了驾车离开。6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再次驾车到达该林场架好电网在车中等着猎捕野味,22时许,被森林民警发现并抓获。
【裁判结果】宁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网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忻州市自然资源丰富,这是得天独厚的宝贵财富,而不是娱乐消遣和非法获利的资本。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而许多群众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认为打几只常见的动物无伤大雅。殊不知,生态文明在十八大正式写入党章,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因此,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做法,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同时提醒群众,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将构成犯罪。
案例五:五寨县两男子非法采矿获刑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闫某与和某(另案处理)签订了合作开发某村石头山的协议,议定由和某出机械挖矿,闫某负责计量、安排拉运车辆、疏通各方关系等,非法开采该村的白云质泥灰岩资源。五寨县国土局于2012年9月28日和9月30日分别给闫某、和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五寨县国土局于2012年12月对和某作出行政处罚,但被告人闫某与和某仍继续开采。2013年6月19日,五寨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察中心山西总队对被告人闫某、和某非法私采滥挖白云质泥灰岩石料采量进行技术鉴定,勘测出采集白云质泥灰岩资源总体积为26123.24m3价值31.3万余元。在五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提出非法采挖的数量与勘测的数量不符,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调查,闫某与和某非法采石为17200m3场,价值为20.6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闫某非法开采矿石得款103200元,给村民发放30000元,有14000元在案发时仍由村民江某保管准备给村里未领款的人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3年9月11日闫某将剩下的53200元打入该村村民委员会账上。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五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闫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闫某家属又交纳罚金10000元。
【裁判结果】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闫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闫某非法开采矿石得款10.32万元,给村民发放3万元,有1.4万元在案发时仍由村民江某保管准备给村里未领款的人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3年9月11日闫某将剩下的53200元打入村民委员会账上。上诉人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交纳一审所判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酌情予以考虑。依法判决: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寄语】部分行为人利益熏心,目无法纪,导致现实生活中此类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石的事件屡禁不止,有的甚至和管理部门打起游击战,使得国有矿产资源不断流失。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的联动性,同时群众要积极举报,形成合力共同遏制此类非法行为。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张高锋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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